关于印发《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辖属事业单位:
《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27日
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单位)在抓线条业务方面的优势,依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揭阳市委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城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揭委发[2018]7号)、《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揭委办[2016]41号)、《中共揭阳市榕城区委办公室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办发[2019]20号)、《关于调整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内设机构配置等事项的批复》(揭榕机编[2021]1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共揭阳市榕城区委办公室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委办发[2019]30号),《关于调整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内设机构设置等事项的批示》(揭榕机编[2021]11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管理职责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根据我局工作实际,还应该加强对局属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局党组负责人、局长主持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班子成员中排第一位的副局长或由党组会议讨论确定的副局长分管局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局长做好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协调指导。
分管领导负责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局党组、局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和指示精神,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局安全生产职能管理范围内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领导责任。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局重点工作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组或局班子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局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明确各内设机构、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局安全生产职能管理范围内各类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推进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领导、组织或者参与局安全生产职能管理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六)领导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局职能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推动提高城管执法系统工作人员安全监管工作能力水平建设。
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八)指导下属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同步进行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下属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部门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下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指导基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内设机构、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落实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依法参与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和工作台账。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机关党委: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中党的领导建设,组织局党组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建工作。
办公室:负责做好局务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会议记录,负责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及物资保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消防工作。
市容管理股:负责局市容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指导、督导和检查工作。制定局市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局市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及时报告、督促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容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市容管理的特点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股:负责局市政设施运行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指导、督导和检查工作。制定局市政设施运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局市政设施运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及时报告、督促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市政设施管理的特点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园林绿化管理股:负责局园林绿化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指导、督导和检查工作。制定局园林绿化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局园林绿化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及时报告、督促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园林绿化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园林绿化管理的特点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股:负责局环境卫生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指导、督导和检查工作。制定局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局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及时报告、督促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环境卫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环境卫生管理的特点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综合执法监督股:负责局职能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等工作,参与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并通知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报告处理结果。
案件审理和行政审批室:负责厘清局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做好局安全生产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指导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职能范围内重大违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做好案卷卷宗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制作。负责局职能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法规宣传教育、政策咨询及法制指导工作。
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我局职能范围内涉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人事股:负责做好局党组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会议记录;负责将安全生产培训列入局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局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我局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年度宣传工作任务。
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发起工作。承担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统筹工作,草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演练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的资料、台账收集汇总和归档工作,负责数字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及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的安全生产工作。
清洁卫生费征收管理中心:负责清洁卫生费征收管理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
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负责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职能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园林绿化管理股做好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政工程维修管理中心:负责市政工程维修管理中心职能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市政设施管理股做好市政工程维修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督查队: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督察队的安全生产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所职能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环境卫生管理股做好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市容管理股、市政设施管理股、园林绿化管理股、环境卫生管理股对管理线条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
第八条局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依照省、市、区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被省、市、区督办的安全生产风险源、风险点,检查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被列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风险源、风险点的检查间隔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单位)根据职能管理实际自行安排检查线和检查目标单位,各职能部门(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汇报局分管领导协调安排带队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结束后5天内将检查工作台账、照片等佐证材料送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