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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88299436/2016-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房屋征收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1-25
名称: 揭阳市榕城区中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第二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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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中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第二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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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中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第二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社八社片区)

         

一、征收补偿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揭阳市榕城区中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征收区域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二、房屋征收范围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新兴北路、榕江公园、聚福园小区、北门小学,南至进贤门大道,西至东环城路,北至天福路(具体以规划部门核准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三、计户标准

    第三条  计户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户口簿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

四、征收补偿方式

    第四条  本次征收实行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只能实行货币补偿的,不能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货币补偿办法

    第五条  住宅的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连地(即包括占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合并的货币补偿标准(属工业用地、租地建房除外,按有效契证建筑面积计)。

     1、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总层数为单层的房屋,按4100-4200/㎡补偿;

     2、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总层数为二层的房屋,按3000-3100/㎡补偿;

     3、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总层数为三层的房屋,按2800-2900/㎡补偿。

4、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总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的房屋,按2700-2800/㎡补偿。

  (二)住宅房、地分开的货币补偿标准(按有效契证建筑面积计)。

    1、租地建房的房屋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按1400-1500/㎡补偿。     

    2、其它地上建筑物的货币补偿。

    (1)简易结构150300/㎡补偿;

    (2)镁瓦、竹篷、沥青、铁篷等其它结构100150/㎡补偿。

    3、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货币补偿,以依法准建的占地面积计,按2600/㎡补偿,土地使用权属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货币补偿按各户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由各户分享。

    (三)奖励及其他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临时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所列给予补助:

    150平方米以下,3000元;

    250-100平方米,4000元;

    3100平方米以上,5000元。

    第六条  商铺的货币补偿:

    (一)商铺房连地(即包括占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合并的货币补偿标准(属工业用地、租地建房除外,按有效契证建筑面积计)。

1、进北商场临街首层商铺按13500-14500/㎡补偿;进北商场首层内侧及第二层以上(含二层)商铺按5000-6500/㎡补偿。

2、天福路临街首层商铺按13500-14500/㎡补偿;天福路内侧商铺按5000-6500/㎡补偿。

    3、东环城路临街首层商铺按13500-14500/㎡补偿。

    4、新兴北路从进贤门大道至揭东电影公司北侧临街首层商铺按6500-7000/㎡补偿;新兴北路从厨房设备厂至手表厂门口临街首层商铺5500-6500/㎡补偿;新兴北路内侧商铺按5000-6500/㎡补偿。

    以上商铺,每间商铺应补偿的建筑面积,以每自然开间的进深15米为限,不足按实计,超过部分按同类住宅房连地合并价格补偿。但持有合法依据且载明商铺建筑面积的,载明的面积按下面分别计,每自然开间的进深15米内(含15米)部分按上述商铺价格补偿;超过部分按同类商铺补偿价格的80%给予补偿。

    除上述路段的所列商铺外,其它区域的房屋不作为商铺补偿。

   (二)奖励及其他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临时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所列给予补助(按商铺建筑面积计):

1、进北商场临街首层商铺按820/㎡补助;进北商场首层内侧及第二层以上(含二层)商铺按450/㎡补助。

2、天福路临街首层商铺按820/㎡补助;天福路内侧商铺按450/㎡补助。

    3、东环城路临街首层商铺按820/㎡补助。

    4、新兴北路从进贤门大道至揭东电影公司北侧临街首层商铺按600/㎡补助;新兴北路从厨房设备厂至手表厂门口临街首层商铺450/㎡补助;新兴北路内侧商铺按450/㎡补助。

    第七条  非住宅:指厂房、办公场地、仓库、车场等(不含商铺)货币补偿:

    (一)地上建筑物的货币补偿。

层高

/平方米

类别

层高4.5米以下

层高4.5米以上6米以下

 

层高6米以上

1

钢筋混凝土结构

850—950

900—1000

1100--1200

2

砖混结构

750—850

800—900

900--1000

3

砖木结构

650—800

750—850

800--950

4

简易结构

125—230

200—275

275--380

5

铁棚

45—90

70—135

 

6

竹棚

15—45

40—75

 

7

围墙

30—40

60—120

 

说明:层高指从室内地面至坡屋顶最低点的垂直距离;

      2  层高数字“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工业(含行政)用地的补偿,以依法准建的占地面积计,按1015/㎡补偿,土地使用权属共有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货币补偿按拥有建筑面积比例分享。

(三)工厂集资宿舍楼仍由工厂使用部分按1900-2000/㎡(含土地)给予补偿,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四)奖励及其他补偿(补助)。

    1、非住宅(包括设备、设施等)的搬迁补偿费,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给予20/平方米的补偿。

    2、在征收时处于正常生产或营业的厂房停产停业的相关补偿,按征收房屋的有效房产证建筑面积给予产权人一次性200/㎡补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作货币补偿。

    (一) 天井地;

    (二) 厂房、办公场地、仓库、车场;

    (三) 其它不宜作产权调换的建筑物。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20168 20 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且在20169 1 日前搬迁完毕的,按其补偿款总额的4%给予奖励,但奖励款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在2016917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且在2016  9 27 日前搬迁完毕的,按其补偿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但奖励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六、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第十条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房问题,征收人在片区内建设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享受本方案(除房、地货币补偿外)的相关补偿、补助、优惠条款。

    第十一条  测量标准及房屋产权调换的办法。

    (一)建筑物的测量标准。

    按国家规定建筑物测量标准,测量被征收房屋及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产权调换的办法。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只能按经确定的房屋调换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接近的调换房进行调换。

    1、住宅(含土地)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可以在回迁区域内实行调换,调换办法如下(调换基数按有效契证建筑面积计):

    1)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总层数为单层的房屋,按1:1.3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总层数为二层的房屋,按1:1.15产权调换;

3)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总层数为三层的房屋,按1:1.05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总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的房屋,按1:1产权调换;

    2、商铺(含土地)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只可以在回迁区域按指定的方位或层次调换,调换办法如下(调换基数按有效契证建筑面积计):

    1)进北商场临街首层商铺、天福路、东环城路临街首层商铺、新兴北路临街首层商铺按11产权调换;

     (2)进北商场首层内侧及二层以上商铺、新兴北路内侧商铺、天福路内侧商铺按指定方位和层次1:1产权调换;

    以上商铺,每间商铺可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以每自然开间的进深15米为限,不足按实计,超过部分按同类住宅房连地合并价格补偿;但持有合法依据且载明商铺建筑面积的,载明的面积按下面分别计,每自然开间的进深15米内(含15米)部分按上述商铺调换比例调换;超过部分按同类商铺补偿价格的80%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以一本产权证作为一个调换结算单位。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调换房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只作货币补偿,不能进行产权转让及不得享受货币补偿相关奖励等优惠条款。

    4、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经确认调换面积10㎡(含10㎡)以内面积部分,按3400-3600/㎡增购;超出10-20㎡(含2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按4000-4200/㎡增购;超出2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按4700-4900/㎡品增购(具体见附表);用于产权调换的商铺面积超出经确认调换面积部分的,外侧商铺按15000/㎡增购;内侧及第二层商铺按6500/㎡增购。

    5、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结清因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差异的款项。

    调换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增购价格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先后顺序确定,先签订者优先选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有效契证登记面积范围内的办证税费由调换房屋投资主体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四条  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应自行安排住处,房屋征收单位发给被征收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回迁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

    (一)50平方米以下:650/月;

    (二)5075平方米:750/月;

    (三)75100平方米:1000/月;

    (四)100平方米以上:1200/月。

    商铺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临时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所列给予补助(按建筑面积计):

1、进北商场临街首层商铺按640/㎡补助;进北商场首层内侧及第二层以上(含二层)商铺按300/㎡补助。

    2、天福路临街首层商铺按640/㎡补助;天福路内侧商铺按300/㎡补助。

    3、东环城路临街首层商铺按640/㎡补助。

    4、新兴北路从进贤门大道至揭东电影公司北侧临街首层商铺按500/㎡补助;新兴北路从厨房设备厂至手表厂门口临街首层商铺330/㎡补助;新兴北路内侧商铺按300/㎡补助。

七、奖励和其他补偿(补助)

    第十五条  在政府公告征收决定前,东方河沿路、新兴北路、红桥至新兴北路沿路、红狮脚沿路等利用住宅房屋的沿路后墙或侧墙改建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实际经营及已办税务登记的,每户另加补助15000-20000元。

    第十六条  住宅、商铺的搬迁补偿费,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给予一次性补偿如下:

    () 50平方米以下,800元;

    () 5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1000元;

    () 150平方米以上250平方米以下,1200元;

    () 250平方米以上,1500元。

    水电装表补助费,每户500元(其中三相电表按每户2000元计)有线电视移户补助费,每户200元。

    第十七条  在补偿过程中,属“双困”家庭的被征收人,根据其申请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其它规定

    第十八条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11之前的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件,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所有和用途,且无权属争议的,以及超出所持有效契证面积的,按本方案的同类房地产补偿或产权调换标准的90%给予补偿或调换,其奖励及安置办法按有证的标准处置;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11之后的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件,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所有和用途,且无权属争议的,以及超出所持有效契证面积的,按本方案的同类房地产补偿或产权调换标准的80%给予补偿或调换,其奖励及安置办法按有证的标准处置。

    被征收房屋属租地建房、公房私叠的,按同类房产权调换标准的 70%给予房屋产权调换,其奖励及安置办法按有证的标准处置。

    第十九条  属非法占用河涌、道路、通巷、城市空地、公共用地、边角插花地等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持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权属及用途,并在20169 1日前搬迁完毕的,则按本征收区域内同类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价的70%给予补助,其占用土地不得补偿,且不得享受优惠、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条  利用共用的建筑主体自行扩建、叠建的固定建筑物按400-600/平方米货币补偿,但不得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  “房改房”、“集资房”虽未办房产证,但县(区)以上房改领导小组确认为个人的,以有房产证的房屋同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但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新兴商场、 榕江影剧院、进贤大酒店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产权单位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及评估价格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列的建筑物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和附属物按评估价值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征收房屋夹层中的技术层、插层,其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计建筑面积,按评估价值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残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本次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选定。

    第二十九条  补偿金额,可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依法以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条  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一)被征收房屋由其产权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产权人死亡的,由该房屋的继承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继承人有多人的,可以协商委托确定签约代表。

    (二)没有房地产权登记证书或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由所在居委会及街道调查核实后,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的当事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三)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确定后,应由签订主体本人签订补偿协议;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签订的,可以委托他人签订,但必须提供委托和被委托双方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或办理公证的委托文书。

    (四)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委托书,导致补偿错误,造成征收部门或其他人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一)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持补偿决定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未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未完成搬迁,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的各项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不含第七条)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货币指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法另行处理。

附:本方案由榕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