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豪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揭榕市监撤决〔2024〕2号),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至你公司,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8月15日,本局接到《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报警回执》、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关于冯肇斌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取身份信息及签名,申请撤销2023年3月2日揭阳市豪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经核查,2023年3月2日揭阳市豪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系本局核准,2023年8月17日,本局决定予以受理,为查清事实,同日立案开展调查。
经调查查明:经查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揭阳市豪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本局,股东为田情、冯肇斌,法定代表人为田情,监事为朱刘奇,财务负责人为冯肇斌,住所为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梅兜村榕东中学东侧6幢2号第二层。本局执法人员联系该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和公司监事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本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梅兜村榕东中学东侧6幢2号第二层进行实地核查,现场该场所大门紧闭,无悬挂相关招牌。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委托指定代理人和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的房东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由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2023年11月23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至2024年1月7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或相关情况线索。
以上事实有《撤销冒用登记申请表》、《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2月9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依法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23年3月2日核准的你公司设立登记。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663-8689953,联系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榕华街道中阳花园东侧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