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 | 处罚文书号 | (揭榕)应急罚〔2025〕2号 |
当事人 | 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 |
违法情节 | 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6日20时44分许,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车间2#全自动拆模机区域发生一起作业人员受到机械挤压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9589万元。 经调查认定,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11·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一:《关于做好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11·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揭榕安委办〔2025〕7号)1份;证据二: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11·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对郑某容(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华(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询问谈话笔录》各1份;证据三:区应急管理局对郑某华(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四: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补偿协议书》及相关佐证材料1份。以上证据证明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11·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的事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3月13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5〕2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5条B档裁量阶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减轻事故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5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
处罚单位 |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5年3月21日 | |
公开日期 | 2025年3月25日 |
关于对揭阳市金达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2025-03-25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