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榕城区进贤门大道延伸段道路建设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揭榕府通〔2022〕4号
揭阳市榕城区进贤门大道延伸段道路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市政民生工程。为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范围
进贤门大道延伸段道路建设工程,南起发展大道,北至环岛路(进贤门大桥两侧辅道为本工程实施范围),全长1403米,具体以“进贤门大道延伸段道路规划红线图”标明范围为准。
以上工程建设的四至范围以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二、工程建设需征用土地的,按征地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地上建(构)筑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收。
三、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持相关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按被征收建(构)筑物所属地到溪南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五、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农作物,所有权人应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清理、搬迁。
六、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违法用地,其搭建人、使用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搬迁,逾期不清理、搬迁者,将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搭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得抢装修建筑物,不得租赁和改变建(构)筑物权属,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架设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不得埋设地下管道(线)和电缆。
八、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国防光缆等设施,相关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有关设施埋设图纸及资料,协商相关事宜,并按规定时间完成迁移或埋设。
九、工程建(构)筑物征收工作主体为溪南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由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区相关职能部门及溪南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揭阳市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进贤门大道延伸段道路建设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十、在土地征用、地上建(构)筑物征收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支持做好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寻衅滋事,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
附件
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第一条 住宅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计,不含地价):
第二条 非住宅(指厂房、仓库、工棚、办公室、娱乐场所等)的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计):
第三条 被征收建(构)筑物的室内装修和附属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四条 本标准未列的建(构)筑物或未建成的建(构)筑物参照榕城区同类征收补偿标准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第五条 建(构)筑物夹层中的木楼、技术层、插层,其层高在2.2米以上的,计全面积;2.2米以下的,按1/2计建筑面积。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层高(指从地面至坡屋顶最低点的垂直距离)在2.1米以上的,计全面积;1.2米至2.1米的,按1/2计建筑面积;1.2米以下的,不计建筑面积,但可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六条 在本通告发布前,沿路的住宅建(构)筑物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且在实际经营的,按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下每户8000元、20-40平方米每户12000元、40平方米以上每户1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搬迁补助费,按建(构)筑物征收建筑面积计,给予20元/㎡补助;涉及大型机械按35元/㎡补助。水电补助费,按建(构)筑物征收建筑面积计,给予30元/㎡补助。
第八条 住宅临时租住补助、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按实际丈量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残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条 征收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0〕20号)规定执行,确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且搬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建(构)筑物征收补偿评估价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货币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