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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揭阳空港经济区凤美街道工作委员会、
揭阳空港经济区凤美街道办事处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和《揭阳市功能区代管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揭阳空港经济区凤美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凤美街道党工委)是中共揭阳空港经济区委的派出机关,揭阳空港经济区凤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凤美街道办事处)是揭阳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
第三条 凤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凤美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本级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以及村(社区)党组织,统筹使用各类资源。
凤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研究决定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辖区内人大有关工作。
(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统筹推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负责辖区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建设、统战、民族宗教等工作。
(三)统筹制定本街道发展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改革,指导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乡村振兴发展内生动力。
(四)统筹负责辖区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加快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五)统筹负责辖区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安全稳定,检查、推动辖区内的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六)统筹负责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八)负责辖区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监管,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做好安全生产、防汛、防火、防疫、食品药品安全等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辖区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九)编制本街道财政预决算计划,负责经费的划拨和核算工作,并指导、协调、监督社区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等工作。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凤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设下列6个党政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为副科级,其他均为正股级建制: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承担街道党工委、政府日常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接待、综合协调、政务公开、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检查和督促重要工作和中心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牵头整顿和规范辖区金融秩序。负责政协联络工作。负责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办理辖区内人大代表建议等工作,做好代表履职学习、联系代表和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人大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承办上级人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宣传、统战、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党代表的选举、联络及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党员发展管理、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绩效考核、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管理、人才引进、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村级党组织建设。负责党校、老干部、关心下一代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负责侨联、侨务工作,做好对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接待联系工作,做好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工作。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纪检监察办公室。承担街道党的纪律检查、监察等工作,协助街道党工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检查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授权开展监察工作,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指导村务监督机构工作。负责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公共服务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公共服务、党群服务、社会事务、政务服务等工作。按权限负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计划生育、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负责党群服务平台建设及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推进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综合管理。负责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治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领域和范围以公告为准)。统一指挥调度派驻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活动,推动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与区直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的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及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日常行政执法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负责管理本街道执法人员、执法文书档案及车辆、仪器等设备,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负责维护辖区内社会秩序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反邪教等工作。定期集中排查辖区的矛盾纠纷,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事项,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加强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引导辖区内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组织群防群治,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负责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工作,推动政府管理、村(社区)自治以及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等融入网格管理,动员广大村(社区)民参与基层治理。承担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管理保障、平台接收事项的交办跟踪和督办。
负责安全生产、防风防汛防旱、防灾救灾减灾、消防管理等各类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完善和实施各类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统筹建设、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和消防、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村(社区)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水旱灾、台风、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工商贸安全监管等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政策法规,负责城市规划执行和建设管理的实施工作。承担辖区内市政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燃气、房屋征收、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综合整治、城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参与街道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自然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协助做好开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会同街道相关机构和派驻机构做好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控、征地拆迁等工作。负责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经济发展办公室。拟订辖区内的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制定实施相关区域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助辖区内重大的经济建设和公共设施项目开发工作。负责企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等工作,指导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协调解决辖区内工商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负责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承担财政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管理、政府性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财政性资金使用和债权债务管理、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承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街道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指导村级“三资”管理。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街道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各项综合性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扶贫开发、移民、农业、农村、渔业、畜牧、林业、水利等方面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三资”管理、乡村旅游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指导、协调等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按权限承担动植物防疫检疫和动植物产品检疫、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与防控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负责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建立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等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平台,统筹负责辖区综合治理、公共服务、综合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委员会由相关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村(居)民群众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分别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委员担任,日常工作分别由公共服务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治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街道纪工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置,街道纪工委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人民武装部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七条 凤美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