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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福森同志代理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揭阳市榕城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福森同志代理院长职务,直至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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