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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知识问答

《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知识问答

来源:法工委     发布时间:2017-5-3     

    《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文本在揭阳人大网可查阅)于2017年5月1日施行,为帮助社会各界更好了解和掌握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增强条例普法宣传和执行实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就条例的相关重点内容进行解答。

    1.问:我市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条例,它有何现实意义?

    答:自2015年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积极主动回应民生关切,及时将社会普遍关注与热议的焦点问题列入立法议程,通过地方立法这一有效方式,为促进良法善治、增强民生福祉保驾护航。正是在这样的立法理念指导下,针对近几年来我市扬尘污染久治不善、群众迫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治的民生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力,及时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列入立法计划,致力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新的举措,对日常生活中较为典型的建设施工、道路运输、物料堆场、保洁作业以及泥地裸露等方面的扬尘污染作出具体规范,条例的出台,对我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问:什么是扬尘,条例所规范的扬尘污染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根据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有关定义,扬尘主要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人力或自然力的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施工扬尘、土壤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等。一般来讲,扬尘是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主要来源,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主要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建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预拌混凝土生产、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空气造成的污染。(条例第二条)

    3.问: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能部门众多,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条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注重抓好部门职能划分这一关键,对各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进行明晰、形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这些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可能存在的职权不明或争权诿责等问题。(条例第四条)

    4.问:对现实生产生活中发现的各种扬尘污染行为,群众要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答:为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方便人民群众对各种扬尘污染行为的举报,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统一的受理单位,社会公众可以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进行投诉举报;同时,条例规定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无论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是其他受移送的职能部门,均需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举报人作出答复,这有效保障了投诉举报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外,条例还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条例第八条)

    5.问:打好扬尘污染防治这场蓝天保卫战,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对此条例有何规定?

    答:为强化政府的责任落实,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各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自觉遵守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识。这些都是硬性规定,目的在于发挥并强化各级政府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与职责,保障各项具体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6.问:各级政府有效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和提高行政执法的力度与效率,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加大对各种扬尘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并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实施信息共享;同时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扬尘污染日常巡查制度,并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扬尘污染行为的发生;此外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以上这些制度和措施,目的都在于强化对各种扬尘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防治效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7.问: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扬尘污染比较典型,对此条例有何规定?

    答:对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扬尘污染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首先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也不得开工建设;此外,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采取的防治措施应当符合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施工工地周围应当按规范高度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洒水和分段作业等措施;拆除建筑物应当进行洒水或喷淋;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干净;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工地出口内侧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等。施工单位如果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条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8.问:道路维修也可能造成很大的扬尘污染,对此条例有何规定?

    答:对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造成的扬尘污染问题,条例规定这方面的施工应当在符合条例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规范要求基础上,根据施工作业方式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如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等。施工单位如果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条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9.问:混凝土搅拌站在生产过程中容易产生扬尘污染,对此条例有何规定?

    答:对混凝土搅拌站可能产生的扬尘污染问题,条例规定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此外,还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加强清扫洒水等措施。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场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条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10.问:泥头车运输遗撒造成的扬尘污染比较常见,对此条例有何规定?

    答:对泥头车运输遗撒等造成的扬尘污染问题,条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未能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的,装载物应当低于车厢挡板高度,并遮盖严实防止物料遗撒。此外,条例还规定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等。从事上述物料运输的车辆如果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条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11.问:物料堆场也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对此条例有何规定?

    答:对物料堆场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问题,条例规定贮存工业堆料、建筑堆料、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渣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此外,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物料堆场如果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条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12.问:道路园林绿化作业也容易产生扬尘污染,对此条例有何规定?

    答:对园林绿化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问题,条例规定绿化带围挡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五厘米以上;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余土及其他物料应当天清运完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洒水降尘等。作业单位如果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条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13.问:采石取土等矿山开采很容易产生扬尘污染,对此条例有何规定?

    答:对采石取土等矿山开采产生的扬尘污染,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取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排岩场等的扬尘污染;采矿场、排岩场等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尾矿库、排岩场应当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复垦等有效措施。矿山企业如果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条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14.问:条例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的责任追究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答:在规定各类行政相对人应采取相应的防尘降尘抑尘措施以及其相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同时,条例也体现了对执法部门和人员不当履职、失职渎职等的问责追究,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存在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能够保障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15.问: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对环境空气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为何条例没有对这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答:对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产生的环境空气污染问题,考虑到它们主要是属于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方面的污染,有别于扬尘污染,故而条例没有对这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这是立法科学性、严谨性的要求和体现,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是合法、允许的。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只是不受本条例的调整,但仍然要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者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法工委 江洁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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