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府办〔2022〕2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小型项目建设流程指引(修订版)》已经区政府七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原“榕委办〔2020〕5号”“榕委办函〔2020〕8号”不再执行。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28 日
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小型项目建设流程指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重心前移、并联审批、精简环节、压缩时限”的要求,优化农村小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涉农办〔2019〕18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建设资金单项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村民能够自建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村道巷道、机耕路、小型农田水利、危旧房改造、分散化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设施改造、公厕改造、小绿地、小公园、溪河池塘清淤整治等。需用地报批、规划审批的项目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村集体自有资金、乡贤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四条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行政村(经济联合社)、自然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成立项目建设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理事会成员从村乡贤咨询委员会、监事会负责人、村老人理事会、村内农民工匠等中产生,人数约5-7人,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财务管理、质量监管等,并承担相应责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项目理事会。
对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建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推行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的方式组织实施。农民工匠若为项目建设理事会成员,不得承接该项目建设。
第五条 对同一个自然村(经济合作社)内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或同一行政村(经济联合社)不同自然村(经济合作社)相同类型的建设项目,不要求整体打包作为一个项目管理。
第六条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可以参照市政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但要注重因地制宜,突出本村特色,兼顾节约、实用、安全、保质等要求。
第七条 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原则。对项目建设流程中动议、表决、公示、竞标、结算等环节涉及内容信息,要在确定后的2天内在本村村务公开栏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介进行公开。
第八条 建设流程。
1.动议。以规划为引领,突出地域特色,注重简单实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召开村“两委”干部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拟开展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2.勘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理事会根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开展实地勘查设计工作,并根据勘查设计结果计算工程量,通过市场调查初定项目概算造价。
3.表决。概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召开行政村(经济联合社)、自然村(经济合作社)村民代表会议,对建设内容、建设方式、投资概算、竞标方式等进行讨论表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可由行政村(经济联合社)、自然村(经济合作社)村民代表会议1年内一次性授权村“两委”实施,但1年内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4.申报。村委会对建设项目进行造价核查后,向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5.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建设图纸、概算造价(采取包工或单工计算方式、不承包材料的,应标注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如工费每人每天多少钱)、建设时间、竞标方式和要求等。公示时间为5天。
6.竞标。以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竞标形式竞标,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
7.施工管理。驻村挂点的镇(街道)班子成员及村书记(主任)牵头项目建设理事会成员对施工过程、物资采购、质检验收进行全流程监督,严格执行项目施工现场签单管理制度。
8.验收。项目完工后由施工方提出验收申请,村“两委”组织项目建设理事会、村民代表等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并签署初步验收报告;村委会再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9.结算。施工方凭验收报告按合同进行结算。
向农民工个人支付劳务费用、工程包工或单工(不包料)、人工费用、点工工资、租赁机械费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现金支出凭单或村级费用支出报销统一单据。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所涉及建设材料和物资采购(含沙、石、土、钢筋、水泥、管材等)支出原则上要求取得发票进账。
第九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并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刚,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单个农户受益项目,建成后由该农户负责管护。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合作社组织所有,并由理事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协会等方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明确管护责任,实现经营权和管护责任相统一。
第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区纪委监委、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属地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管、检查、指导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