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联动,助力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揭阳市榕城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期一年。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
2025年4月11日
揭阳市榕城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
“两证合一”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联动,全力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战略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探索试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的通知》(〔2024〕B121号)等要求,结合榕城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态优先”发展导向,以企业需求为立足点,以优化服务为着力点,持续强化服务质效,现决定试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通过简化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从“重审批”向“重服务、严监管”转变,助力企业减负增效与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
建设地点位于榕城区(不含高新区),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可自愿申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试点。
(一)依法需编制审批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依法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排污许可证(类别见附表)由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负责审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不予实施“两证合一”审批:
1、一年内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质量复核被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列为重点问题的;
2、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编制专项评价、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或国家明确规定需单独审批的;
3、其他不予实施“两证合一”审批情形。
三、“两证”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同时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污染因子、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等,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
(一)规范产排污信息申报
环评文件应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明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明确大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信息以及每个排放口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噪声产生时段、排放标准、自行监测要求,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类别、名称及去向等。
(二)规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环评文件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分别核算,取两种核算结果的较严值作为最终污染物排放量。依法应当实施总量替代的污染物需符合总量替代相关要求。
(三)规范现状工程排污许可回顾评价
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明确现有工程是否有公众举报投诉情况、超标排放信息(超标的内容及原因)、非正常工况排放信息;明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识别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整改的内容。
(四)规范附图文件
厂区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排污环节、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等内容。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应包括具体的产噪设备、位置关系、主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监测点位示意图须明确标注自行监测所有监测点位。建设设计图或设计方案应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布置情况等。治理设施设计图应包括治理流程、工艺、排污口设置等。
四、实施内容
对于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可自愿申请“两证合一”审批。完成审批后,项目单位即可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开展项目建设和调试,并按规定完成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后正式投产。
(一)整合审批流程
1. 同步受理:建设单位同步编制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分别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在线申报,并通过“榕城区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我局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开展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一并作出受理决定。
2. 并联审查: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合审查机制,组织专家、部门对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申请同步开展现场踏勘与技术评估。对于需要修改或补充完善的,及时向企业反馈,企业一并修改完善环评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符合审批许可条件的,分别出具准予许可的意见,任一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批许可条件,分别出具不予审批、许可的意见。
3. 一次办结:经审核通过,我局同步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同时发放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二)精简申请材料
1.制定“两证合一”申请材料清单,共性材料仅需提交一次。
2.排污许可申请中与环评文件内容重叠的部分(如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等)可直接引用环评结论。
(三)优化审查程序
1. 将环评技术评估与排污许可审核合并开展,实施“一次性勘查、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审核”。
2. 实行承诺告知,建设单位承诺符合条件后先行发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强化证后监管
1.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须严格遵循承诺事项,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实施项目建设,调试及运行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证后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按证排污。
2、强化执法监管。建立健全“两证合一”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科学制定监督检查频次与比例。重点核查排污单位实际建设运行状况与排污许可证的符合性,监督检查环评批复要求、环评文件规定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确保项目投产后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1)建设期。建设过程应做好施工管控及记录,防止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情形,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未构成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须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请手续。
(2)调试期。项目进入调试阶段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证排污,依法履行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信息公开及执行报告编制等法定义务,做好试投产公示,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并向我局报备。
(3)运行期。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运行)或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后,纳入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推进“两证合一”试点工作规范化运作。设立专项工作台账,系统梳理试点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具有示范价值的创新实践。
(二)积极探索创新
聚焦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与瓶颈问题,着力创新服务理念与工作机制。立足区域发展实际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构建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的制度体系,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三)加强宣传培训
构建涵盖行政审批部门、排污单位及第三方技术机构的多层次培训体系,重点指导企业规范操作流程与申报要件。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压实排污单位在环评过程监管和排污许可管理中的主体责任,确保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