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13日上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砲台镇人民政府对群众举报反映“俊鑫家具厂存在‘1.多处机器周边木质粉尘未及时清扫,陈旧性粉尘堆积严重,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粉尘直接堆放在墙角;2.电气线路私拉乱接,配电箱内积尘严重;3.使用吹风机正压除尘。’涉粉涉爆重大隐患”的情况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该家具厂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经查,发现揭阳空港区俊鑫家具厂(注册经营者:谢某佳)存在“木工车间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地面、设备)积尘严重,未及时规范清理”安全隐患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隐患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揭阳空港区俊鑫家具厂(注册经营者:谢某佳)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据一:《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502190115)1份;证据二: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空港区俊鑫家具厂(注册经营者:谢某佳)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5〕22号)1份;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揭榕应急现决〔2025〕2号)1份;证据四:《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5〕16号)1份;证据五:谢某佳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六:谢某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七: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以上证据证明揭阳空港区俊鑫家具厂(注册经营者:谢某佳)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5月23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揭阳空港区俊鑫家具厂(注册经营者:谢某佳)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5〕5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揭阳空港区俊鑫家具厂(注册经营者:谢某佳)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空港区俊鑫家具厂(注册经营者:谢某佳)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A档裁量阶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揭阳空港区俊鑫家具厂(注册经营者:谢某佳)不符合依法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揭阳空港区俊鑫家具厂(注册经营者:谢某佳)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揭阳空港区俊鑫家具厂(注册经营者:谢某佳)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