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各街道统计站:
为做好2014年我区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揭阳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统计从业资格工作的通知》(揭市统〔2014〕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做好宣传发动,认真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的报名工作。
报名地点:榕城区统计局。联系人:卢秀锋。电话:8628744。
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从现在至7月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报名时间从现在至10月底。
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揭阳市统计局文件
揭市统[2014]18号
关于做好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直及驻揭有关单位:
根据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统计从业资格工作的通知》(粤统办字〔2014〕17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开展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日期为9月21日。
具体安排:9:00-11:00《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14:00-16:00《统计法基础知识》。
(二) 报名要求和时间
报考人员需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可从揭阳统计信息网(www.gdjystats.gov.cn)下载。报名时需提交本人同底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2.7×3.7cm)彩色相片4张(《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各贴一张);身份证、学历证可复印于同一张A4纸上,一式两份;补考一门科目的考生需提交上年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各县(市、区)报名人员请与当地统计局联系。市直报名地点:揭阳市博通科学技术职业培训学校(水产大厦一楼前台),联系电话:8229209、8229210、8230299。
报名时间从现在至7月31日。
2014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公布在揭阳统计信息网(www.gdjystats.gov.cn)。
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在岗专(兼)职统计从业人员。重点是2012年前获得统计从业资格且未参加过继续教育培训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其他需要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也可自愿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方式与结业考试
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为《新<统计法>解读》。
培训方式以面授为主,个人自学为辅。
结业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进行。由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前15个工作日,向市统计局提出考试申请;经核准后,按省局教育中心下发的试题和统一要求印制试卷,组织考试;考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局。
(三)报名办法和时间
各县(市、区)参加继续教育人员请与当地统计局联系。市直报名地点:揭阳市博通科学技术职业培训学校(水产大厦一楼前台),联系电话:8229209、8229210、8230299。参加继续教育人员报名时上交《统计从业资格证》。报名时间从现在至10月31日。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学习领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手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广东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内容,使他们熟悉规章,明晰流程,掌握标准,确保考试工作规范、安全、有序进行。
(二)各地要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统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做好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2014年5月22日
附: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申 请 表
申请日期(由受理机关填写): 年 月 日 自编号:
姓 名 | | 性 别 | | 民族 | | 贴 相 片 (近期正面 免冠一寸(2.7×3.7cm) 彩色相片)) | |||||||||||||||||||||
身 份 证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文 化 程 度 | | 所学 专业 | | 成绩单号/证书编号 | |||||||||||||||||||||||
工 作 单 位 | | 联系 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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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信 地 址 | | 邮政 编码 | | ||||||||||||||||||||||||
需提交的申请材 料 | 1、( )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复印件2份(A4规格);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2.7×3.7cm)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交验)及其复印件2份(A4规格);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复印件2份(A4规格); | ||||||||||||||||||||||||||
受 理 意 见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
审 核 意 见 | 审核人: (承办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 ||||||||||||||||||||||||||
审 批 意 见 | 审批人: (实施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承办机关、实施机关各存一份。
2、本表不得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