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揭阳市委七届第八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揭阳古城保育活化,加快建设活力古城,因揭阳古城公共建设需要,现决定对揭阳市榕城区木材厂片区(一期)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确保该片区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揭阳市榕城区西马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范围:涉及西马街道新风社区、滘墘社区,详见《揭阳市榕城区木材厂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图》(附件1)。
四、征收补偿:征收人依法对本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具体办法详见《揭阳市榕城区木材厂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
五、征收补偿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持相关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授权材料)等,到揭阳市榕城区西马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抵押权人应到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揭阳市榕城区西马街道办事处向征收人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抢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事项,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国防光缆等设施,相关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有关设施埋设图纸及资料,协商相关事宜,并按规定时间完成迁移或埋设。征收范围内涉及文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请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揭阳古城公共建设房屋征收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揭阳古城保育活化,加快建设活力古城贡献一份力量。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揭阳市榕城区木材厂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图
2.揭阳市榕城区木材厂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