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eyang City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榕城)罚〔2023〕12号)的公告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榕城)罚〔2023〕12号),存在处罚主体实际已不存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粤5202行审59号]的裁定结果,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进行公示。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

附件: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榕城)罚〔2023〕12号)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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