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榕城)罚〔2023〕1、2、3号),存在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粤52行审复1、2、3号]的裁定结果,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进行公示。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榕城)罚〔2023〕1号)的决定.docx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榕城)罚〔2023〕2号)的决定.docx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榕城)罚〔2023〕3号)的决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