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空港经济区辉瑞塑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8日下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榕东大桥路塘埔村9号的揭阳空港经济区辉瑞塑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查,发现揭阳空港经济区辉瑞塑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配电房)和有关设施、设备(配电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中第4.2.3条表 2 2-7的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空港经济区辉瑞塑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4〕35号)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4〕32号)1份;证据三:邢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四:林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据六:《整改复查意见书》(揭榕应急复查〔2024〕47号)。以上证据证明揭阳空港经济区辉瑞塑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配电房)和有关设施、设备(配电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9月24日,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揭阳空港经济区辉瑞塑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4〕12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揭阳空港经济区辉瑞塑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空港经济区辉瑞塑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配电房)和有关设施、设备(配电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中第4.2.3条 表2 2-7的规定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揭阳空港经济区辉瑞塑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揭阳空港经济区辉瑞塑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配电房)和有关设施、设备(配电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揭阳空港经济区辉瑞塑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