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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揭阳市榕城区广进餐饮店(注册经营者:刘晓丹)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1]10号

当事人

揭阳市榕城区广进餐饮店(注册经营者:刘晓丹)

违法情节

  揭阳市榕城区广进餐饮店(注册经营者:刘晓丹):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9日下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东兴街道安全办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玉浦妈前潮(榕城区海关宿舍东侧)的揭阳市榕城区广进餐饮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餐饮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现场检查,揭阳市榕城区广进餐饮店厨房(使用燃气区域)存在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榕城区广进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1〕185号)1份;证据二:刘晓丹、郑雄武、颜少鹏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以上证据证明揭阳市榕城区广进餐饮店存在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1月11日,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揭阳市榕城区广进餐饮店(注册经营者:刘晓丹)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1〕10号),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揭阳市榕城区广进餐饮店(注册经营者:刘晓丹)未作书面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市榕城区广进餐饮店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揭阳市榕城区广进餐饮店(注册经营者:刘晓丹)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揭阳市榕城区广进餐饮店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公开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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