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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许浩祥(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1]13号

当事人

许浩祥(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违法情节

  许浩祥(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9日上午,榕城区安委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梅云夏桥工业区的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许浩祥作为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证据一:本机关对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1〕193号)1份;

  证据二:许浩祥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黄文義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5页。

  以上证据证明许浩祥(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1月27日上午,本机关向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告〔2021〕12号),同时依法告知其陈述申辩或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11月30日上午,许浩祥(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申请从轻处罚的报告》,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12月6日下午,经本机关案审会讨论研究,对许浩祥(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从轻处罚的申请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许浩祥(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许浩祥(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执法检查指出的隐患问题积极落实整改,主动消除隐患,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许浩祥(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许浩祥(揭阳市榕城区荣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7日

公开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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