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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林泽波(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2]2号

当事人

林泽波(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违法情节

  林泽波(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6日上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榕东街道安全办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西林工业区第一至第二幢厂房的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林泽波作为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1〕216号)1份;证据二:林泽波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黄伟昭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以上证据证明林泽波(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月7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林泽波(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2〕2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林泽波(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林泽波(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林泽波(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林泽波(揭阳市新广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1月17日

公开日期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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