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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潘顺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省道S236高湖村路段的潘顺意废品回收厂经营者)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危)罚〔2022〕01号

当事人

潘顺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省道S236高湖村路段的潘顺意废品回收厂经营者)

违法情节

  潘顺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省道S236高湖村路段的潘顺意废品回收厂经营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9日下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仙桥街道办事处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省道S236高湖村路段的潘顺意废品回收厂进行执法检查(揭榕应急现记〔2021〕204号)。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废品回收厂内有两个容量约为10吨的大铁罐(其中一个为放置在地上的空罐,一个为自卸吊车吊装的储存疑似氨溶液的铁罐)。其中,储存有疑似氨溶液的铁质储罐,没有储存在专用仓库。经调查认定,潘顺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省道S236高湖村路段潘顺意废品回收厂经营者)未将危险化学品——氨溶液[含氨≥10%](危险化学品目录第35 项)储存在专用仓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潘顺意废品回收厂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1〕204号、揭榕应急现记〔2021〕205号)共2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1〕121 号);证据三:潘顺意的《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证据四:抽样取证凭证(揭榕应急抽〔2021〕001号)1份;证据五:《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No.WH22010003)1份;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共5张。以上证据证明潘顺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省道S236高湖村路段潘顺意废品回收厂经营者)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氨溶液[含氨≥10%](危险化学品目录第35项)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月14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潘顺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省道S236高湖村路段潘顺意废品回收厂经营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危)告〔2022〕01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潘顺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省道S236高湖村路段潘顺意废品回收厂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潘顺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省道S236高湖村路段潘顺意废品回收厂经营者)未将危险化学品——氨溶液[含氨≥10%](危险化学品目录第35项)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潘顺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省道S236高湖村路段潘顺意废品回收厂经营者)未将危险化学品——氨溶液[含氨≥10%](危险化学品目录第35项)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潘顺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省道S236高湖村路段潘顺意废品回收厂经营者)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1月24日

公开日期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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