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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3〕1号

当事人

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

违法情节

  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21日上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阳山东围寨后工业区的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查,发现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车间存放有1桶约180公斤天那水,约200桶印刷油墨(其中,有约110桶10公斤装的、有约90桶5公斤装的,共约1550公斤)。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天那水(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印刷油墨(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2〕207号)1份;

  证据二:林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林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2〕140号);

  证据四:《整改复查意见书》(揭榕应急复查〔2023〕2号);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

  证据六:印刷油墨(UNIA系列油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

  以上证据证明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天那水(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印刷油墨(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2月9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3〕1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天那水(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印刷油墨(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天那水(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印刷油墨(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揭阳市通印印刷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2月16日

公开日期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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