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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鑫润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3〕6号

当事人

广东鑫润广告有限公司

违法情节

广东鑫润广告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3月31日下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望龙头村北二路B25栋59号(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榕城区龙石村龙石工业区)的广东鑫润广告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该工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查,发现广东鑫润广告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氩弧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鑫润广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3〕投1号)1份;证据二: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三:吴某某、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四:《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3〕执法01号)1份;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

以上证据证明广东鑫润广告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氩弧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4月26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广东鑫润广告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3〕7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广东鑫润广告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鑫润广告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氩弧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广东鑫润广告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氩弧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鑫润广告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5月5日

公开日期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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