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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3〕15号

当事人

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

违法情节

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5日上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揭阳市公安局地都派出所、地都镇政府联合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的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该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仓库现场有铁桶、塑料桶共390桶,其中335桶为空桶。实际储存桶装(170公斤/桶)危险化学品有甲醇(危险化学品目录1022项)23桶(170公斤/桶)、6桶(170公斤/桶x0.5桶),1桶(170公斤/桶x0.3桶),共30桶;醋酸甲酯(危险化学品目录2638项)2桶(170公斤/0.5桶)、1,2-二氯丙烷(危险化学品目录522项)23桶(170公斤/桶);合计55桶,总量约为8.55吨。经现场调查,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3〕44号)1份;证据二:吴某明的《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揭榕应急现决〔2023〕3号)1份;证据四:《抽样取证凭证》(揭榕应急抽〔2023〕1号)1份;证据五:《查封扣押决定书》(揭榕应急查扣〔2023〕1号)1份;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据七: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提供甲醇、醋酸甲酯、1,2-二氯丙烷三类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各1份;证据八:《抽样检测告知函》1份;证据九:《鉴定委托书》(揭榕应急鉴〔2023〕1号)1份;证据十: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TCWS-WHXN-20230124)1份;证据十一:《鉴定结果告知书》(揭榕应急鉴告〔2023〕1号)1份;证据十二:《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揭榕应急查扣延期〔2023〕1号)1份;以上证据证明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9月4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3〕15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另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不符合依法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二、没收违法经营的甲醇(危险化学品目录1022项)23桶(170公斤/桶)、6桶(170公斤/桶x0.5桶),1桶(170公斤/桶x0.3桶),共30桶;醋酸甲酯(危险化学品目录2638项)2桶(170公斤/0.5桶)、1,2-二氯丙烷(危险化学品目录522项)23桶(170公斤/桶);合计55桶,总量约为8.55吨;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四、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吴某明(榕城区地都镇乌美村北山寮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经营者)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9月12日

公开日期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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