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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3〕16号

当事人

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

违法情节

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4日下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埔仔村桂练206国道西侧的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查,发现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3〕56号)1份;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揭榕应急现决〔2023〕4号);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3〕50号);证据四:谢某明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鲁某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五:《整改复查意见书》(揭榕应急复查〔2023〕49号);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以上证据证明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9月4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3〕15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揭阳空港区砲台镇阿明废品回收店(注册经营者:谢某明)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9月12日

公开日期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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