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 | 处罚文书号 | (揭榕)应急罚〔2023〕17号 |
当事人 | 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 | |
违法情节 | 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27日上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揭阳市区环市北路以南、晓翠路以西的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经查,发现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3〕87号)1份;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揭榕应急现决〔2023〕5号)1份;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3〕42号)1份;证据四:许某源、詹某荣的《调查询问笔录》各4份;证据五:彭某端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据七:《整改复查意见书》(揭榕应急复查〔2023〕84号)。以上证据证明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0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告〔2023〕17号),并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一)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三项违法行为给予合并处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揭阳市惠田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
处罚单位 |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3年12月1日 | |
公开日期 | 2023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