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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涂某荣(某金属制品加工点经营者)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决〔2023〕执法2号

当事人

涂某荣(某金属制品加工点经营者)

违法情节

涂某荣(某金属制品加工点经营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日下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涂某荣经营的金属制品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查,发现涂某荣(某金属制品加工点经营者)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电焊与热切割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涂某荣(某金属制品加工点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3〕执法07号)1份;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揭榕应急现决〔2023〕执法1号);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3〕执法09号);证据四:涂某荣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五:《整改复查意见书》(揭榕应急复查〔2023〕执法10号);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以上证据证明涂某荣(某金属制品加工点经营者)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电焊与热切割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0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涂某荣(某金属制品加工点经营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告〔2023〕执法2号),并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涂某荣(某金属制品加工点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涂某荣(某金属制品加工点经营者)特种作业人员(电焊与热切割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涂某荣(某金属制品加工点经营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涂某荣(某金属制品加工点经营者)特种作业人员(电焊与热切割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涂某荣(某金属制品加工点经营者)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12月1日

公开日期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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