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3 月 22 日下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查,发现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4〕5号)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4〕5号)证据三:吴某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据四:朱某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五:《整改复查意见书》(揭榕应急复查〔2024〕10号);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以上证据证明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存在:(一)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4月19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揭榕应急罚告〔2024〕1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一)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两项违法行为给予合并处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吴某(某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