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eyang City

关于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字[2020]4号

当事人

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

违法情节

  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9日10时许,位于榕城区仙桥街道山前社区的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一名外包维修工人在维修完桥式起重机后,下梯过程中不慎跌落,被送至榕城区中心医院抢救,于当天13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9•9”坠亡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榕城区仙桥街道“9•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特种设备,将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发包给不具备承包维修特种设备相关资质的个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榕城区仙桥街道“9·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仙桥街道“9•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揭榕府函[2020]3号)和《关于做好榕城区仙桥街道“9•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揭榕安委办[2020]5号)的要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股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案号:揭榕应急立〔2020〕3号)。主要证据有:证据一:《榕城区仙桥街道“9·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9•9”坠亡事故调查组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勉青的《谈话笔录》4 份、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实际控有人陈耿亮的《谈话笔录》4份、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机械维修承包人连荣军的《谈话笔录》4份、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厂长陈潮丰的《谈话笔录》2份、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员工刘得华的《谈话笔录》2份;证据三: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勉青、厂长陈潮丰和机械维修承包人连荣军的《询问笔录》各1份。

  经调查认定,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存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特种设备,将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发包给不具备承包维修特种设备相关资质的个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对榕城区仙桥街道“9·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有权利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存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特种设备,将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发包给不具备承包维修特种设备相关资质的个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减轻事故的危害后果。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20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0年4月17日

公开日期

2020年4月28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