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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勉青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字[2020]5号

当事人

杨勉青(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违法情节

  杨勉青(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9日10时许,位于榕城区仙桥街道山前社区的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一名外包维修工人在维修完桥式起重机后,下梯过程中不慎跌落,被送至榕城区中心医院抢救,于当天13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9•9”坠亡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榕城区仙桥街道“9•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杨勉青(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检查发现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未检查发现本单位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发包给不具备承包维修特种设备相关资质的个人等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榕城区仙桥街道“9·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仙桥街道“9•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揭榕府函[2020]3号)和《关于做好榕城区仙桥街道“9•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揭榕安委办[2020]5号)的要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股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案号:揭榕应急立〔2020〕4号)。主要证据:证据一:《榕城区仙桥街道“9·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9•9”坠亡事故调查组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勉青的《谈话笔录》4 份、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实际控有人陈耿亮的《谈话笔录》4份、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机械维修承包人连荣军的《谈话笔录》4份、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厂长陈潮丰的《谈话笔录》2份、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员工刘得华的《谈话笔录》2份;证据三: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勉青、厂长陈潮丰、机械维修承包人连荣军和财务王晓纯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四: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2019年1月-12月工资表和杨勉青2019年度在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所领取工资额的《证明》各1份。

  经调查认定,杨勉青(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检查发现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未检查发现本单位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发包给不具备承包维修特种设备相关资质的个人等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的事实。对榕城区仙桥街道“9·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杨勉青(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杨勉青(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利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杨勉青(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杨勉青2019年度在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所领取工资额的《证明》、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勉青的《询问笔录》1份和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王晓纯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勉青2019年度在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所领取的工资额为人民币叁万陆仟壹佰零陆元(¥36106.00元)。经计算,杨勉青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为36106×30%=10831.8,即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叁拾壹元捌角(¥10831.80元)。

  杨勉青(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检查发现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未检查发现本单位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发包给不具备承包维修特种设备相关资质的个人等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杨勉青(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叁拾壹元捌角(¥10831.80元)的行政处罚。

  杨勉青(揭阳市盛东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0年4月17日

公开日期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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