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 | 处罚文书号 | 揭榕应急罚字[2020]9号 |
当事人 | 王炳华(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 | |
违法情节 | 王炳华(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2日07时许,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南厝村一建筑工地(业主王锦程)进行外墙作业过程中,一名工人从井架物料提升机吊篮坠落至地面,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0.1万元。经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南厝村自建楼“5•12”坠亡事件调查组调查认定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榕城区榕东街道南厝村村民房屋“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炳华(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关资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雇佣的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施工前,未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不具备出厂合格证的物料提升机,未按规定对物料提升机进行安装、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南厝村村民房屋“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榕东街道南厝村村民房屋“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揭榕府函[2019]84号)和《关于做好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南厝村村民房屋“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揭榕安委办[2019]73号)的要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股对王炳华(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案号:揭榕应急立〔2020〕8号)。主要证据有: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南厝村村民房屋“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南厝村自建楼“5•12”坠亡事件调查组对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王炳华的《谈话笔录》4份、对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业主王锦程的《谈话笔录》4份、对王炳华施工队队员温福清的《谈话笔录》2份;证据三: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王炳华的《询问笔录》2份、对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业主王锦程的《询问笔录》1份。 经调查认定,王炳华(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雇佣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榕城区榕东街道南厝村村民房屋“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王炳华(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王炳华(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有权利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王炳华(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王炳华(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雇佣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王炳华(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减轻事故的危害后果。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王炳华(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元(¥202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王炳华(榕东街道南厝村“5•12”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村民房屋工程承包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
处罚单位 |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0年5月27日 | |
公开日期 | 2020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