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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建禧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字[2020]10号

当事人

吴建禧(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

违法情节

  吴建禧(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一建筑工地进行外墙作业过程中,一名工人从井架物料提升机吊篮坠落至地面,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9万元。

  经仙桥街道“6•16”自建住房坠亡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榕城区仙桥街道“6·16”自建住房坠亡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吴建禧(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作为建设项目所有人,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和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施工;未按规定对发包的建设工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能发现、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6·16”自建住房坠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仙桥街道“6·16”自建住房坠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揭榕府函[2020]40号)和榕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仙桥街道“6·16”自建住房坠亡一般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揭榕安委办[2020]51号)的要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股对吴建禧(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进行了立案调查(案号:揭榕应急立〔2020〕9号)。主要证据有: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6·16”自建住房坠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榕城区仙桥街道“6·16”自建住房坠亡事故调查组对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吴建禧、承建人黄锡填、铝合金窗安装工林旦深、铝合金窗安装工林旦生、外墙施工人员何象辉的《谈话笔录》各2份;证据三: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吴建禧的《询问笔录》2份、对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承建人黄锡填的《询问笔录》1份。

  经调查认定,吴建禧(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存在以下事实: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和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施工;未按规定对发包的建设工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能发现、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问题。对榕城区仙桥街道“6·16”自建住房坠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吴建禧(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吴建禧(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有权利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吴建禧(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吴建禧(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作为建设项目所有人,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和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施工;未按规定对发包的建设工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能发现、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问题的行为,违反了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吴建禧(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筹措资金,迅速主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同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减轻事故的危害后果。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吴建禧(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元(¥202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吴建禧(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社区口吴佛祖宫附近“6·16”坠亡事故自建房业主)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0年9月16日

公开日期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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