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 | 处罚文书号 | 揭榕应急罚[2021]1号 |
当事人 | 杨卓伟(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 | |
违法情节 | 杨卓伟(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认定,杨卓伟(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存在以下事实: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轧板机连接轴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机器周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及时对加工场机器机身和地面存在的大量油污进行清扫以消除事故隐患,未向员工发放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对榕城区仙桥街道“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二:《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仙桥街道“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揭榕府函[2021]23号); 证据三:榕城区仙桥街道“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对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杨卓伟、实际经营者杨永芝和员工杨瑞君的《谈话笔录》各2份; 证据四: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杨卓伟(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2份、对杨永芝(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实际经营者)和员工杨瑞君的《询问笔录》各2份。 以上证据证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杨卓伟(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轧板机连接轴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机器周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及时对加工场机器机身和地面存在的大量油污进行清扫以消除事故隐患,未向员工发放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对榕城区仙桥街道“1·2”机械伤害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3月15日告知杨卓伟(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杨卓伟(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有权利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杨卓伟(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调查认定,杨卓伟(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轧板机连接轴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机器周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及时对加工场机器机身和地面存在的大量油污进行清扫以消除事故隐患,未向员工发放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和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杨卓伟(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筹措资金,迅速主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同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减轻事故的危害后果,建议对杨卓伟(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元(¥202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杨卓伟(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柯厝围老厝西1号五金制品加工场经营者)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
处罚单位 |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1年3月22日 | |
公开日期 | 2021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