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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木俊(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经营者)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1]7号

当事人

杨木俊(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经营者)

违法情节

  杨木俊(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经营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0日上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仙桥街道安全办对杨木俊经营的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场正在进行生产活动。经现场检查,发现杨木俊(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经营者)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杨木俊经营的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1〕99号)1份;

  证据二:杨木俊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任兴敏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杨锐壕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7月27日,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杨木俊(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经营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1〕7号),同时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其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杨木俊(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木俊(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24500.00元)的行政处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木俊(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经营者)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千伍佰元整(¥245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木俊(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木俊(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杨木俊(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槎桥村榕池路段恒达制罐加工场经营者)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年8月4日

公开日期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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