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黄大厨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B8JL5F):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9日上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东兴街道安全办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儿童公园往西200米沿江路铺面的揭阳市黄大厨餐饮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现场检查,揭阳市黄大厨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黄大厨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1〕183号)1份;证据二:黄健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林延钰、李炎楷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以上证据证明揭阳市黄大厨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1月11日,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揭阳市黄大厨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1〕9号),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揭阳市黄大厨餐饮有限公司于11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市黄大厨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揭阳市黄大厨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揭阳市黄大厨餐饮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