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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揭阳市榕城区鲁创塑胶制品厂(注册经营者:蔡烁佳)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1]11号

当事人

揭阳市榕城区鲁创塑胶制品厂(注册经营者:蔡烁佳)

违法情节

  揭阳市榕城区鲁创塑胶制品厂(注册经营者:蔡烁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2日上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阳新阳社区寨前六亩片工业区的揭阳市榕城区鲁创塑胶制品厂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督导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现场检查时发现,揭阳市榕城区鲁创塑胶制品厂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配电房)和有关设施、设备(配电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该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 08)中第4.2.3条表2 2-7的规定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榕城区鲁创塑胶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1〕194号)1 份;证据二:蔡烁佳的《调查询问笔录》2 份; 证据三:蔡洁州的《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据四:现场拍摄的照片 2 张。以上证据证明揭阳市榕城区鲁创塑胶制品厂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配电房)和有关设施、设备(配电柜)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1月26日,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揭阳市榕城区鲁创塑胶制品厂(注册经营者:蔡烁佳)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1〕14号),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揭阳市榕城区鲁创塑胶制品厂(注册经营者:蔡烁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市榕城区鲁创塑胶制品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中第 4.2.3 条 表 2 2-7 的规定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揭阳市榕城区鲁创塑胶制品厂(注册经营者:蔡烁佳)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揭阳市榕城区鲁创塑胶制品厂(注册经营者:蔡烁佳)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年12月6日

公开日期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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