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先科实业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30日下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龙石村特警支队前片工业区的揭阳市先科实业有限公司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活动。经现场调查,发现揭阳市先科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二)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先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2〕38号)1份; 证据二:黄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 证据三:黄某某、陈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 以上证据证明揭阳市先科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二)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16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揭阳市先科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2〕3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揭阳市先科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市先科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揭阳市先科实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二)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揭阳市先科实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揭阳市先科实业有限公司:(一)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二)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给予合并处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揭阳市先科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