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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某某(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2〕6号

当事人

陈某某(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违法情节

  陈某某(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13日上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山龙石下新厝西侧的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活动。经现场检查,发现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陈某某作为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2〕41号)1份;

  证据二: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据三:江某某《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据四:陈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

  以上证据证明陈某某(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16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陈某某(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2〕6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陈某某(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陈某某(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陈某某(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某(揭阳市恒达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5月24日

公开日期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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