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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2〕14号

当事人

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违法情节

  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9日上午,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邱某某、业务经理李某某、技术人员黄某某的陪同下,对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地都一号加油站)改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编号:楠安评22039WH)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之规定。

  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2〕195号)1份;

  证据二:李某某、邱某某、黄某某、李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2〕139号)1份;

  证据四: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以上证据证明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存在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2月26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2〕14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公开日期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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