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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某某(揭阳市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3〕3号

当事人

杨某某(揭阳市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违法情节

杨某某(揭阳市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杨某某(揭阳市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将揭阳楼广场南、北两侧的2座LED广告屏的管理和维修维护项目发包给第三方过程中,存在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3〕1号)1份;证据二:杨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谢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3〕1号);证据四:项目代维(包工)合同书。

       以上证据证明杨某某(揭阳市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2月23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杨某某(揭阳市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2〕3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揭阳市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杨某某(揭阳市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杨金华(揭阳市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杨某某(揭阳市金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3月3日

公开日期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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