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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某某(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3〕11号

当事人

杨某某(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违法情节

杨某某(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6日下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下六工业北侧的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检查,发现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杨某某作为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3〕34号)1份;证据二:杨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陈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3〕3号);证据四:《整改复查意见书》(揭榕应急复查〔2023〕36号);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以上证据证明杨某某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06月19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杨某某(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3〕11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杨某某(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杨某某(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杨某某(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杨某某(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杨某某(揭阳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6月29日

公开日期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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