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eyang City

关于对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经营者)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3〕12号

当事人

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

违法情节

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7月12日上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陈某彬经营的木制品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查,发现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经营者)存在“1、木工车间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2、木工车间作业现场(地面、设备)积尘严重,未及时规范清理”安全隐患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隐患问题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经营者)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3〕43号)1份;证据二:陈某彬、徐某军、李某瑞的《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揭榕应急现决〔2023〕2号)1份;证据四:《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3〕39号)1份;证据五:《整改复查意见书》(揭榕应急复查〔2023〕44号)1份;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

  以上证据证明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经营者)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8月15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经营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3〕12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经营者)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经营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经营者)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彬(榕城区溪南街道新联社区竹林工业区木制品加工场经营者)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8月25日

公开日期

2023年8月28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