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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某发(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决〔2023〕执法1号

当事人

陈某发(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

违法情节

陈某发(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7日下午,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淇美村围厝沟市场旁陈某发塑料鞋加工场起火。火灾过火面积约466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70981.00元。经调查认定,陈某发(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202600246873)存在未按规定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3•27”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揭阳市榕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同意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3•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揭榕安委〔2023〕6号);证据二:揭阳市榕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3•27”火灾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揭榕安委办〔2023〕33号);证据三: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淇美村“3•27”火灾事故调查组对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陈某发的《谈话笔录》2份、对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工人陈某发的《谈话笔录》1份;证据四: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陈某发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对陈某发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五:《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3〕执法02号);证据六:《整改复查意见书》(揭榕应急复查〔2023〕执法02号)。

  以上证据证明陈某发(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202600246873)存在未按规定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08月15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陈某发(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202600246873)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告〔2023〕执法1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陈某发(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202600246873)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陈某发(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202600246873)未按规定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陈某发(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202600246873)不符合依法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陈某发(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202600246873)未按规定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发(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淇美市场后面塑料鞋加工场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202600246873)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3年8月25日

公开日期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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