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7日8时许,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桂南村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修补厂棚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件,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将屋顶修补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滨(承包人);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审查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一:《关于做好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揭榕安委办〔2024〕34号)1份;证据二:仙桥街道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陈某强(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滨(承包人)、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钟某涛(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谈话笔录》各1份;证据三: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滨(承包人)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1份;证据四:区应急管理局对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钟某涛(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证据五:《委托书》1份。以上证据证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将屋顶修补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滨(承包人);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审查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7月8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4〕5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对此,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于7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7月31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将屋顶修补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某滨(承包人);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审查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减轻事故的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