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8日上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仙桥街道办事处对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桂南太南村黄厝厝后的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金属加工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查,发现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4〕31号)1份;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揭榕应急现决〔2024〕3号)1份;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4〕30号)1份;证据四:黄永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五:黄某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六:《整改复查意见书》(揭榕应急复查〔2024〕42号)1份;证据七: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以上证据证明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8月21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4〕10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8月21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4〕10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黄某东(某金属加工场经营者)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