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佳(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某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经营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2日上午,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蔡某佳(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某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经营者)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点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查,发现该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现场储存有各类烟花共51箱,大小爆竹共16盘,散装爆竹共1箱。蔡某佳(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某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经营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蔡某佳(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某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5〕1号)1份;证据二:《查封扣押决定书》(揭榕应急查扣〔2025〕1号)1份;证据三:蔡某佳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四:林某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据六:现场查获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清单1份;以上证据证明蔡某佳(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某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经营者)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1月16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蔡某佳(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某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经营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5〕1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蔡某佳(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某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蔡某佳(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某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经营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蔡某佳(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某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经营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捌仟贰佰陆拾玖元伍角整(¥8269.50元)。另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应裁量细则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蔡某佳(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某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经营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蔡某佳(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某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经营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作出: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二、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各类烟花共51箱,大小爆竹共16盘,散装爆竹共1箱);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贰佰陆拾玖元伍角整(¥8269.50元);四、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蔡某佳(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某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经营者)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