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eyang City

榕城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算服务实施办法

榕城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算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医疗救助水平、简化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程序,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民助[2012]4号)、市民政局《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揭民[2014]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入院治疗终结时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即时办理医疗救助兑付手续。本实施办法是《榕城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揭榕民[2016]47号)第三条基本医疗救助第(一)款救助类别的细化和补充,适用于本区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其他困难人员和大病救助类的医疗救助仍按原暂行办法申请办理。

二、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对象

(一)      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      本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三)      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

三、    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院

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院为榕城区妇幼保健院、榕城区仙桥社区服务中心、榕城区中心医院(原东山医院)、榕城区人民医院、榕城区榕东社区服务中心、榕城区梅云社区服务中心、产业园第一医院、揭阳市中医院、榕城区国医堂、爱尔眼科医院,到区外其他医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按原暂行办法申请办理。

四、“一站式”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为100%,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0元。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为80%,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五、  入院治疗及结算程序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入院治疗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行身份认定。

(二)结算程序

     特困、低保等对象入院治疗时先住院押金,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定点医院先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标准进行报销后,以剩余自付医药费(医药费以广东省药品基本目录允许报销或补偿的范围内)为基数,自付费用超过500元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救助标准即时给予办理医疗救助兑付手续,患者只需结清剩余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六、  定点医院救助资金结算程序

定点医院每月按实际垫付的医疗救助金情况,填写《榕城区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垫付统计表》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汇总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批后将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定点医院账号。

七、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等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有关硬、软件设备、设施的购置,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孤儿、建档立卡的一般贫困户等对象基础资料的录入,组织街道民政办、定点医院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加强与卫生、财政、社保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积极改进和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批办法,推行“一站式”服务管理,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不断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努力使医疗救助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根据审核的救助金额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区卫生局负责落实定点医院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设备、设施的购置,在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设立医疗救助办理窗口,同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四)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制度的衔接,落实“医保”即时结算服务工作。

(五)区审计局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动废除。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