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18年我区城乡低保标准和
补差水平工作意见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2018年度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18]3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低保对象补差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2018年度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18]38号)要求,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现需提高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在2017年度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城乡各提高10%,(即城镇低保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66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452元)。
(二)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差水平。
根据省、市的要求,我区城镇低保对象补差水平从原每人月461元提高至521元,即每人月提高60元;农村低保对象从原每人月226元提高至246元,即每人月提高20元。
(三)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起执行 。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早做好低保对象提高补差水平年需新增资金测算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测算后新增低保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做好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工作。
(二)做好衔接,应保尽保。
区民政部门和各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切实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协调联系,做好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衔接,精确认定低保对象与补差水平,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扶贫对象全部纳入低保,做到精准进入,应保尽保。
(三)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对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审批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杜绝错保、漏保、骗保的现象发生,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低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