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外迁入
1.1 投靠子女
(1)办理条件
子女户口在本市,其户口在市外的父母,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至子女户内。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等)。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
注: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按照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有关规定向迁入地提出“一站式”“跨省通办”户口迁移请求,办理后续落户等业务。符合市外迁入条件的配偶,可以随迁。
1.2 投靠配偶
(1)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户口在市外的配偶,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至配偶户内。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结婚证。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
注: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按照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有关规定向迁入地提出“一站式”“跨省通办”户口迁移请求,办理后续落户等业务。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符合市外迁入条件的父母,可以随迁。
1.3 投靠父母
(1)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户口在市外的子女,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至父母户内。
(2)需审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等)。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
注: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应按照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有关规定向迁入地提出“一站式”“跨省通办”户口迁移请求,办理后续落户等业务。
父母离婚后,若要求将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到离婚判决或双方离婚协议确定的非抚养方处的,需经父母双方协商且签订同意书,公安机关根据非抚养方申请和父母双方的同意书办理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