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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推行部分户政业务实施告知承诺制

榕城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推行部分

户政业务实施告知承诺制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粤公通字〔2021〕44号)《关于部分户政业务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广公(治)字〔2021〕219号)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函〔2021〕8号)要求,榕城区户政大队对“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持户口迁移证件未能在迁入地落户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两项业务需审核证明材料作相应调整,实施告知承诺制。

       自4月30日起,“两项业务”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入伍通知书》《户口迁移证》2个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申办“两项业务”时现场无法提供《入伍通知书》(含军校)或《户口迁移证》原件时,可按照相关规程,由公安机关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索要《入伍通知书》或《户口迁移证》原件,申请人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若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终止办理。

榕城分局户政管理大队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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