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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黄岐山森林公园建设项目(榕城区域)有关事项的通告

揭榕府通〔2026〕2号


  揭阳市黄岐山森林公园建设项目(榕城区域)是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的一项重要民心工程。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范围:揭阳市黄岐山森林公园建设项目榕城区域涉及榕城区东升街道新河村、龙石村,东阳街道山东围村、蓝和村、东山村的部分土地。涉及面积276.8291亩,以项目最终勘测定界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具体分类予以征收补偿。

  1.征收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4〕1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2.使用林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发〔2020〕20号)和《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榕府办〔2025〕6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持相关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授权材料),按被征收建(构)筑物所属地到东升、东阳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农作物,所有权人应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清理、搬迁。

  五、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违法用地,其搭建人、使用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搬迁,逾期不清理、搬迁者,将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搭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得抢装修建(构)筑物,不得租赁和改变建(构)筑物权属,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架设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不得埋设地下管道(线)和电缆。

  七、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国防光缆等设施,相关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东升街道、东阳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设施埋设图纸及资料,协商相关事宜,并按规定时间完成迁移或埋设。工程范围内涉及文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工作主体为东升、东阳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由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指导东升、东阳街道办事处做好工程建设范围内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工作。

  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农村局、揭阳市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揭阳市黄岐山森林公园建设项目(榕城区域)相关工作。

  九、在地上建(构)筑物征收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支持做好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寻衅滋事,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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